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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


问题: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经营需要,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请问分支机构应在哪里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据此,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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