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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后期如何处理?
问题:1.关于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其在最后一期未抵扣的进项税,在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之后,一直挂在账上,后期该如何处理?
2.前期17%购进的库存商品(数额较大),在转为小规模后,可以按3%销售吗?这样是否存在囤货后转小规模再销售,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前期17%购进的库存商品(数额较大),后期企业想注销,需要清理这些库存,如果转成小规模,按3%处理库存商品,税务局这边会不会有什么限制,对注销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据此,转登记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其余额税法尚未明确处理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三、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据此,企业销售转登记前购进的库存商品, 应按3%计缴增值税;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据此,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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