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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如何账务处理?税务需注意的点?


问题:我公司与A公司合作经营一个航空运输项目(未成立单独的合营公司),A公司出资,我公司出人,A公司将合作款汇至我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运营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结束后,需要给A公司分配该合作项目的净利润,请问,该业务我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点,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九条规定,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作经营项目,以公司的名义运营该项目为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后进行利润分配,无需取得发票。

投资方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取得该项目的税后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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