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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各项税费,该如何处理?


问题:房地产企业大部分情况下,收入已经发生,但成本发票未收到,可能存在预缴各项税费,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一)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据此,企业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未取得发票不能够可靠地核算,未满足确认收入条件的,按预售收入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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