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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权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问题:本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3年内为该公司推广期产品销售,并按照销售收入从该公司取得服务收入,该公司承诺本公司3年的保底收入,但签订合约时,本公司需一次性向该公司支付100万元,该项支出本公司可否作为无形资产经销权入账,并按无形资产做税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财会﹝2017﹞18号)规定,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2.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100万元取得经销权,应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并在合同期限内摊销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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