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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的处置收益,会不会有被查税务风险?
问题:公司B要收购标的公司A,A公司欠股东200万元,近五年可弥补亏损150万。B公司与A公司原股东在转股时签署债务豁免协议,在B公司接手A公司后,继续做出来50多万的亏损,以此来覆盖掉200万的债务豁免的处置收益。 风险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义务时点是否就是转股时点,那B公司接手后做出来的费用还是否有用,会不会有被税务局稽查的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第四条(二)3.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豁免欠股东款,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并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A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 ,若原股东为个人,B公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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