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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问题:目标公司将2009年至2015年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依据问题:上市公司给职工的股权激励在行权时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相应的费用也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的基数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第二条(二)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一)规定,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员工行权时,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差额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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