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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国外服务费,是否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问题:客户为发展国外业务,涉及到中间商(国外公司、个人)介绍客户的问题,客户这边需要返给中间商(国外公司、个人)服务费;如果返给个人的话,是否需要客户这边为国外个人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返给国外公司的情况,由于国外公司没有发票,拿清单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转出境外的这笔钱,是否涉及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国外公司、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应按6%计缴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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