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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缴税?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我公司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取得4S店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0万,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20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请问,少支付的20万元能否抵扣?是否缴税?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企业购入新能源汽车,无论如何结算,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将财政补贴的进项转出,但取得财政补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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