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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贷款给公司用,可以不提供发票?


问题:法人以自己名义贷款给公司用,然后公司支付利息,有什么依据可以不用提供发票么,还有个税按照全额还是差额交呢?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个人向银行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经营货款发生的利息,若符合上述条件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若个人将借款转借给企业使用,按“金融服务——贷款”全额3%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