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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子公司该如何处理交税事宜?
问题:集团各子公司资金往来(无偿使用),如何规避各项税费。两子公司分属不同税务管辖区域,无偿拆借资金一方视同贷款做利息收入,子公司另一方当地税务局如若不认可该笔利息支出,两子公司该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交税事宜?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必须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对提供借款的纳税人视同独立交易的原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 ,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不需支付利息的借款,对不能提供合法借款合同的,不作为企业借款处理。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