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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需要再缴纳印花税吗?
问题:母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服务合同(已经缴纳印花税),母公司未提供服务合同过期了,后续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此项服务移交给子公司,问题:子公司需要再缴纳印花税吗?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签订未兑现的合同,应按规定计缴印花税;子公司签订具有合同效力补充协议,也应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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