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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希望界定佣金收入为收入,有税务风险?
请问:公司A作为居间服务商, 客户C向A下单后,由A负责联系将上游供应商B生产的产品卖给客户C,客户C并不知道产品是B生产的,A也不想B和C认识。目前客户C将全部款项先打给公司A,公司A再将产品对应的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B。这种模式导致公司A会被界定为商贸模式,需要征收销售货物增值税,但实际A并不能从B取得进项发票,导致税务风险很大。所以现在公司A希望界定佣金收入为收入类型并按此类确认收入,而不是C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A又不希望C直接支付款项给B,要想达到既规避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若符合代购货物条件,受托方取得的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