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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全额缴纳印花税吗?
问题:企业原法人股东A将股权转让给C,原法人股东B将股权转让给D,由于是同一家公司股权转让,所以将这两个转让签在一份协议里。请问A、B、C、D应按照该协议的全额缴纳印花税吗?应该如何理解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请问A和B是按照协议中各自转让的对应部分金额缴纳印花税还是都要按照整个协议的金额?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印花税是双边税(另有规定除外),由此,法人股东A、B、C、D ,应按照转让协议的全额分别计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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