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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补贴如何能少交税?
问题:我单位是做食品精细加工的,因产品质量好,被一连锁便利店集团选中合作,对方与我方协商买断我方供货权,即我公司只给该便利店集团供货。因该集团目前销售能力有限,我公司销售比原来下滑的亏损由该集团补贴。在不违法情况下这部分亏损我公司如何确认收入、如何能少交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据此,企业销售供货权取得的亏损补贴,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议采用合营方式,税后利润分成,视同股息、红利,不涉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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