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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投资, 可以按特殊重组处理吗?


问题:A公司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净值对B公司进行初始投资,(B是A的全资子公司),账上直接做固定资产清理转长投处理,请问年底汇算清缴是否需要作为非货币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可以按照特殊资产重组处理,如果按照特殊资产重组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三)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现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符合上述条件,适用资产收购特殊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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