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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利润分成 ,是否需开具发票 ?


问题:我司与其他公司共同出资,并以我公司名义开展工程投标项目运营(该项目于我司业务占比不大),该项目利润按合作协议比例分成,请问本项目的利润分成(企业所得税前)合作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如果要对方开发票,则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我们双方财务账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合作经营项目,以公司的名义运营该项目为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后进行利润分配,无需取得发票。

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第十五条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二)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三)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四)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五)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据此,公司负责实际经营该项目,应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合营方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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