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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何账务处理?是否交税?
问题:被投资企业决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我公司作为投资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据此,被投资企业决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其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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