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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


问题:集团A公司有全资100%控股的子公司B和子公司C,子公司C下有100%控股的孙公司D,现集团准备将全资子公司B划转至孙公司D的名下,请问老师,这样是否需纳税?适用不适用《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据此,在母公司主导下,将全资子公司B划转至全资孙公司D的名下(子公司向另一家孙公司划转) ,即:向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不适用此文件。划转企业股权,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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