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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成应该开什么发票合适?
问题:企业A研发的一个平台 ,企业B授权给企业A在这个平台卖企业B的网络课程,企业A收钱后给企业B分成,企业B应该开什么发票合适?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以A公司名义销售的网络课程 ,A公司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税后进行利润分配。B取得分成,应视同股息、红利,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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