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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如果开具?是否涉及偷逃税款?


问题:本人(个人)借款给A 公司5000万元,目前A 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归还借款5000万,经协调,本人同意A公司以自有设备归还贷款(抵债),本人名下有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能否让A 公司把设备直接给本人的独资企业,算作本人对独资企业的增资?问题:1、A 公司发票如果开具?2、此操作是否可行?如果不行需要补充什么手续?3、本人是否涉及偷逃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A 公司用设备抵债,应按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债权人用抵债设备投资,应按财产转让计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A 公司用设备直接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向债权人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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