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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汇总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问题:2007年公司发生技术转让,转让收入合同金额780万。当年度收到300万,该公司当时不知道技术转让所得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当年度该300万已经全部缴纳所得税。2017年度,该公司收到剩余款项480万。请问,2017年度针对这笔480万技术转让收入,汇算清缴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是否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汇总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2007年发生技术转让,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480万收费时间为2017年度,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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