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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中,关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是否能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如果企业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这部分收入,放弃不征税,记入应纳税所得额,那对应的那部分研发费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还是只要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就必须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据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作为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用于研发费用支出 ,允许按规定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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