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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额减免收入,是否应纳入总收入的计算范围?
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为按收入核定的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小额减免收入,是否应纳入总收入的计算范围?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
四、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五、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计算征税。
据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小额减免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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