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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如何设定更合理?
问题:研发项目期间为半年,此期间购入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且金额较大,折旧年限如何设定更合理?如账务处理时间较短,是否应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据此,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可一次性和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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