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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年限为20个月,是否纳税调增?
问题:税法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合同约定软件使用年限为20个月,按照20个月摊销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包括接受投资),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摊销 ,也可以适当缩短年限,最短可为2年(含)。自行开发的软件,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低于税法规定年限摊销的,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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