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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是否计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


问题:研发人员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99号)明确了,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对研发人员实际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允许税前扣除扣除。但不属于工资薪金,不予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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