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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能否递延以后年度加计扣除?


问题:我公司2015年核算的研发费用,因2016年才下发审批文件,能否在2016年汇算清缴中追溯补扣?如2015年因故也未抵扣,能否补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4.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据此,企业2015年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即不予在2016年也不能追溯2015年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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