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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可行,是否有涉税风险?


问题:我单位与另外一事业单位签订的数据服务协议,这个款项来自于财政资金,这笔财政资金有要求:单位的数据服务不能外包,只能通过劳务方式支付

我们就外派了10多名员工去客户单位处理这批数据(不管吃住),工期半年左右,

所以我们老板就想,这参与项目的人员通过国税代开劳务发票,来收取项目款(款直接转给参与项目人员指定的银行卡),参与项目的人员,在这个项目期间,就停薪留职(仅仅缴纳社保),这样是否可行,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据此,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但派出的员工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用工单位计入工资薪金并税前扣除,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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