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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安保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扣除?


问题: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员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运用以上条款,列支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补充医疗保险科目?还是必须在福利费用中列支? 

答:《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于商业保险 ,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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