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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个税是否能税前扣除?


问题:合同到期之前协议离职这种算辞退福利吧,这个费用是否需要替员工缴纳个税,如果未缴纳个税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第十一条(十)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协议离职给予职工的补偿,属于辞退福利,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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