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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租金能否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租金收入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那么,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的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呢?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其他业务收入”包括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据此,小企业营业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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