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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基数?


问题:我们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现在投资一个合伙企业,取得分红款,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基数?需要税务备案吗?具体怎么备案呢?国税函[2010]79号里有相关招待费的规定,这个文件还有效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据此,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不属于减免税,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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