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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基数?
问题:免税收入(例如民间非盈利组织免税的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基数?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第七条明确了,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由此,民间非盈利组织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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