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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车能确认业务宣传费吗?
问题:公司拟促进客户加大销售力度及加强客户忠诚度,制定三年内与公司合作及完成销售任务赠送汽车一辆,这种情况应为业务宣传费,但汽车这种商品特殊,汽车厂给客户直接开票客户拿到发票才能上牌,我们做帐以公司与汽车厂家签定订协议和与客户签定的有条件的赠车协议及车辆的发放明细能确认业务宣传费吗?税法上可以作为宣传费扣除吗?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7号)第一条明确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
(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促销赠送汽车,不属于业务宣传费支出,凭发票复印件,经税务核准, 视同奖励现金, 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核算。因买赠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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