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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款支出凭单,税前允许扣除?


问题:某集团公司将地税局返还的代征个税手续费10万元奖励给财务中心办税人员,根据规定,此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此奖励款只是支出凭单,无任何其他票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包括 ….、奖金、……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奖励办税人员的支出,自制内部凭证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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