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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期三年进行平均摊销?


问题:我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无形资产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公司为承租人,软件著作权所有权未转让。三年合同期期满后,承租人会回购软件著作权,我公司最早申请无形资产时花费费用化了,现在售后回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期应该按照正常的十年摊销期摊销,还是应该以合同期三年进行平均摊销?如果按照十年摊销期正常摊销的话,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当合同期满后,账面有余额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无形资产,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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