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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扣除?
问题:今年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500万的能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据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融资租入的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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