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录用退伍军人是不是有税收优惠?
问题:公司录用退伍军人是不是有税收优惠?是必须当年退伍还是几年之内都可以?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四十)2.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新开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凡达到规定比例,享受定额减免以及3年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