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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问题:我们的游戏通过经销商和代理做运营,代理一般是个人,通过身份验证成为游戏代理,系统会根据返利公式计算代理的业务提成,到期返利,我账面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宣传费都是这项支出,这部分费用是949,376.13元,全部属于无票费用,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其中也包含一些线上活动费用,就是小金额的现金红包,直接发放到游戏玩家的微信钱包,只要活动期间在线领红包就有支出,但是这一部分占比很小,数据都是通过微信平台,后台都有数据记录。这部分是否需要调增,有什么支撑的文件可以不调整?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2.规定,企业 、、、、、、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代理提成返利,应取得代理服务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向客户发红包, 应按 “其他所得” 全额2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支付记录、完税凭证和活动办法计入“销售费用”并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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