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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
问题: 公立医院出租房产给企业,企业取得医院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租赁票据,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吗?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据此,公立医院(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开具税务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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