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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合规的票据, 未代扣税金,能税前扣除吗?


问题:外贸出口企业支付给某国外个人的佣金,未取得合规的票据,也未代扣任何税金,能按照财税〔 2009〕 29号的要求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国外个人的佣金,应按“经纪代理服务”3%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依法取得合法的与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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