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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容损失是否可以做损失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


问题:本公司为制造企业因用电量较大,当时让供电局做增容,当时费用我们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现在北京限制制造,我们将制造业务转移至外地,对这方面的减容损失是否可以做损失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企业缴纳的电力增容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得低于3年摊销,若需注销,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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