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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整公告确认对方单位的往来款项损失吗?
问题:对方单位有法院的重整公告,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重整公告确认对方单位的往来款项损失吗?只知道破产公告可以,重整可以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据此,企业提供法院的重整公告,不能作为往来款项损失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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