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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支出 ,可以税前抵扣吗?
问题:我们公司之前为一个业务往来比较密切的企业做担保向银行借款,目前银行已将资产包打包买给其他企业。因借款企业无法偿付,我们作为连带责任人也与借款企业一起被诉讼了,法院判决支付的款项还有一部分没支付,我们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低于判决金额结束这笔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因债务长达多年,利息金额不小)。这笔担保支出我们希望税前抵扣,原始单据上如何确保满足税前抵扣条件。发票对方很可能不开具,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据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发生的损失,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专项申报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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