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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


问题:北京森茂碧达投资深圳有限合伙企业A公司,深圳有限合伙企业A公司投资深圳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深圳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投资一家待上市的股份有限C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待上市的股份有限C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其中深圳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投获得转增金额200万元,持股比例为3.43%。

问题:森茂碧达是否需要为200万元缴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了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据此,森茂碧达直接投资合伙企业A(不包括间接投资合伙企业B),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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