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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调整2016年度汇缴申报表?
问题:A公司2016年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万,现因为合同终止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请问是否需要调整所属期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 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无需追朔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和企业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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