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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可在18年抵减吗?


问题:我公司在台外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所属期是17年的,但境内公司本年未将该税金记到账里,我如果不在17年汇算清缴抵减,我可以在18年抵减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一)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2017年境外所得额不允许计入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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