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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润分配, 10万可抵免境内所得税吗?


问题:A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B,B公司的成本全部为委托A公司提供的劳务成本。2017年境外B公司收入100万,成本8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金10万,且B公司在2017年度未将利润分配。请问,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境外B公司2017年缴纳的所得税10万可抵免境内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据此,A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B, B公司在2017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B公司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不能抵免境内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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