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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


问题:我公司聘请了北京一设计院专家若干人为我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劳务。并同该院签定了设计合同N万元。该院受雇佣专家若干人与我地常驻,我公司对其提供如我公司员工一样标准的高原补贴X元并每月发放。请问对于专家此部分补贴应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此,设计院专家不属于公司的员工。由此,公司直接发放给设计院员工的高原补贴,应按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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